如何验证IVD参考区间?
1. 验证条件
采用验证方法确定申报试剂的参考区间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原始参考区间的研究应该是系统的、全面的、可信的,例如发布和实施的临床检测参考区间标准;
其次,检测系统需要具有可比性;
第三,参考区间研究的前期分析因素需要具有可比性,如参考个体的状况、标本采集和处理程序等;第四,参考人群的适宜性。原参考区间研究中使用的参考人群应与所申请试剂的预期适用人群在地理位置、人口特征等方面一致,或包括上述符合参考样本数量要求的参考人群用于建立参考区间。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申请人需要按照上述方法建立自己的参考区间。
申请人应当采用方法学比较的方法,研究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与原建立时的参考区间的可比性。方法学比较研究方法参见《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74号)。注意两个检测系统的检测结果应高度一致。在对参考人群分布进行参考区间研究分析之前,申请人应使用列表来比较地理位置、生物学特征和因素。
2.参考区间的验证
申请人应选择至少20个与预期使用申请产品的人群具有相似地理分布和人口特征的参考个体,并与原研究具有相同预分析因素和相同检测条件的小样本人群的参考参考区间研究。价值。比较小样本参考值与原始参考区间的可比性。如果20个参考个体中不超过2个参考值超过原参考区间,则验证通过,可直接使用原参考区间。如果参考个体超过20人,超过原参考区间的数据不超过检测结果的10%,即验证通过;如果超过10%的数据超出原参考区间,则应至少另外选择20个参考个体重新进行测试。根据上述判断标准进行验证。若采用其他参考边界值进行参考区间验证,则相应的验证标准必须满足统计要求。如果验证结果符合要求,则可以直接使用原始参考区间。否则,应检查所有分析程序,样品是否存在生物学差异,并应如上所述建立您自己的参考区间。
在统计学中,随着样本量的增加,利用统计原理发现人群差异的能力也随之增强。因此,申请人可以增加参考个体的样本量,例如使用60个样本,将测得的参考值与原始参考区间进行比较,以确定参考值与原始参考区间是否具有可比性。